文章介绍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控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,防治空气污染,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,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。
1 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浊度的排放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.5MW(65t/h)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
使用蔗渣、锯末、稻壳、树枝等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。
2 引用标准
下列标准所含有的条款,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
GB3095-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GB/T16157-1996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测定方法
3 定义
3.1 标准状态
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烟气中的数值。
3.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
指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。
3.3 烟尘排放浓度
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。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,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为锅炉烟尘排放浓度。
3.4 自然通风锅炉
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,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,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。采用自然通风方式,不用送、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,称为自然通风锅炉。
3.5 收货基灰分
以收货状态的煤为基准,测定的灰分含量,又称“应配基灰分”,以“Aar”表示。
3.6 过量空气系数
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,以“α”表示。
4 技术内容
4.1 适用区域划分
本标准中的各类区和二、三类区是指GB3095-2012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划分区域。
本标准中的“两控区”是指《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。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,标准号为 GB13271-2014。该标准替代了 GB13271-2001、GB13271-1991 和 GWPB3-1999 标准,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。
标准实施
新建锅炉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。10 t/h 及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。10 t/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。GB13271-2001 标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废止。
标准内容
GB13271-2014 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碳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制。该标准适用于以燃煤、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锅炉,包括蒸汽锅炉、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、层燃炉和抛煤机炉。
修订重点
此次修订重点在于降低化石燃料燃烧污染物排放,具体表现为:
- 收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
- 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- 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控要求
- 应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
通过这些修订,旨在进一步提升锅炉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。
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、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锅炉,具体包括: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锅炉、各类热水锅炉、有机热载体锅炉,以及各类层燃炉和抛煤机炉。
使用型煤、水煤浆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的锅炉,应参照燃煤锅炉的排放控制要求执行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。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。

